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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

关于研究生网上申请参加英语学位考试的通知

于2015-06-17录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2005]2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我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学籍是研究生与学校建立“接受教育服务和管理”与“提供教育服务和管理”关系的必要条件,是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依法使用学校资源进行学习和相关活动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各类研究生新生,应在规定时间持“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无故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办理完入学手续且入学资格复查无异议,通过我校的注册后,才能取得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学籍。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规定期限之前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得批准的新生的学籍状态记录为“暂缓入学”,“暂缓入学”研究生应在申请的期限结束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不可抗力(地震、台风、洪水等)原因不能按期报到且无法履行请假手续者,应在相关因素排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学校核实后办理入学手续。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新生,可以到学校相关部门办理贷款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申请,办理完申请后到研究生部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学校将在入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研究生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及处理情况:
(一)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研究生,取消入学资格;
(二)身体情况不符合学校入学的体检标准和要求,经短期治疗可以治愈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经确认长期不能治愈而无法保证正常学习的,取消入学资格;
(三)政审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研究生学籍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研究生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进行查究。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对患有疾病的研究生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病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允许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保留入学资格的次年6月份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无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
第八条  因各种原因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取消研究生入学资格告知书》,由研究生部送达到新生本人,由新生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若研究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由研究生部在校内及研究生部主页发布公告。对于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其户口、档案退回原单位或生源所在地。
第九条  注册是研究生延续学籍和取得学习资格必须履行的手续,除因退学等特殊原因导致学籍终止,或因休学等原因保留学籍外,在籍研究生(包括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凭本人研究生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研究生部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注册一次,直至完成学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为止。
第十条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书面请假(附相关证明)申请并履行暂缓注册学籍手续,在请假期限结束后及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按期注册,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需要交纳培养费的研究生在秋季进行注册时,必须按照有关培养协议的要求到财务处先缴纳培养费,凭缴费收据到研究生部登记后,办理注册手续。
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纳费用的研究生,须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暂缓注册申请,并做出缴费承诺,在办理完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后,到研究生部补办注册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必须根据《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以下简称培养方案)中对所学学科、专业做出的规定,在导师指导下选修部分课程和确定培养环节,制定出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研究生必须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和培养环节的学习,通过考核方能取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卡,并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其在校期间的成绩等将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式。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以采用考试方式或考查方式。实践环节、专题讨论、文献综述或其他研究型课程等一般采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
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笔试口试结合的形式。考查方式可采用笔试(开卷或闭卷)、口试、笔试口试结合、论文、试验等形式。具体考查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确定。
课程考核中采用考试方式的一律采用百分制记分,采用考查方式的一律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的“优秀”相当于90——100分,“良好”相当于80——89分,“中等”相当于70——79,“及格”相当于60——69分,“不及格”相当于百分制的59分以下。
研究生课程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上或者及格以上视为课程考核合格或课程考核通过。
凡一门课程旷课学时数累计达三分之一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按《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十二条处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考核不合格者必须重修该门课程;选修课考核不合格者或课程考核未通过者可重修该门课程也可选修其它课程。
重修研究生课程须自行办理重修手续,重修手续应在课程开课前的一周内到培养办公室办理。如因课程设置调整无法重修同一门课程的,可向培养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修读同类课程代替。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到培养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因事一般不能申请缓考。申请缓考须在考试前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所)批准,报培养办公室批准并备案。
获准缓考的研究生允许随同下一年级参加该课程的考试,不提前或单独安排补考;若遇课程调整,可申请给予补考。
未按规定申请缓考、擅自不参加考试的研究生,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重修此课程。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素质考核按年度进行,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导师和班级评议、研究生部审核相结合的形式,形成对研究生的考核意见,对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的考核情况装入学生档案。
第十六条  我校研究生在学期间,允许跨专业选修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签订的校际间协议或经研究生部核准跨校修读课程,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必须重修此门课程,并按《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三条处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因病请假需有校医院证明,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确需请事假者,由研究生书面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所)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
事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病假时间不得超过四周。事假三天以内、病假两周以内由所在院(所)审批,研究生部备案;事假三天以上、病假两周以上需经研究生部批准。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处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现专业继续培养的,可以由研究生本人向所在院(所)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转出与拟转入院(所)及导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核,经主管校长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研究生调换专业后,必须按调换后专业的培养方案重新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完成所有相关环节。
转专业只能在教育部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规定的“相关学科”内进行。
二年级以上研究生不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我校完成学业。在读期间如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确需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导师签署意见,所在学院(所)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批准,按教育部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  我校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全脱产博士研究生学制为3年,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制为4年,硕博连读研究生学制为4.5年。硕士研究生最长在校年限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在校年限为6年,硕博连读研究生最长在校年限为7年。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因个人原因需休学者可提出休学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院(所)同意后,由研究生部审批并备案。
研究生休学期限一般以一年为限,原则上在读期间只允许休学一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同时休学研究生的户口、档案不迁出学校。
研究生在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可根据指定医院检查结果申请休学。导师和院(所)认为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病假超过四周者,应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要求其休学。坚持拒绝休学者,学校可以视情况采取强制休学或取消其学籍的措施。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出国(境)超过一年者(参加国际合作培养项目的研究生除外),除按规定办理出国审批手续之外,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凭入伍通知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在其退役后一年内可申请恢复学籍,逾期不提出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不办理保籍手续者,应办理退学手续,退役后学校不再为其恢复学籍。(本条不适用于研究生新生及以现役军人身份入学的研究生。)
第二十四条  因健康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应回家休养,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由自己支付,办理医疗保险的,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如休学期满正处于假期的,则应于假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持相应证明(因病休学者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的申请,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其学籍。
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继续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研究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导师及院(所)同意后,将复学申请材料报研究生部审核,审核合格者可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同时持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三)复学的研究生按原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继续进行培养;
(四)复学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按照休学时间予以确定。实际休学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者,需延期申请答辩;超过一年(含一年)者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应不少于我校学制要求。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学:
(一) 一门学位课程重修两次仍不合格的;
(二) 硕士生在校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超过5 年;博士生超过6年;硕博连读生超过7年未完成学业的;
(三) 休学期满,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者;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者申请继续休学但未能获准者;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培养方案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 本人提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经导师签署意见,所在院(所)同意后,由研究生部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和网页上公布退学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退学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同时报吉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退学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办理离校手续者,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六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到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退学的,原则上在其来源省(入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后同)安排、推荐就业,报上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
(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一律不予复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提出申诉,按照BETVlCTOR登录网站规定申诉程序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和所在学科、专业的具体要求,完成各项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予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应按我校规定的年限完成全部学业。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培养要求,符合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可以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院(所)批准,于第四学期末报送研究生部审核,经研究生部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应努力在我校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在校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的申请,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经导师同意,所在院(所)批准,于原预计毕业时间前三个月报送研究生部审批,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学籍将延长至延期申请的截止时间。
未提交延期手续或未通过批准的研究生学籍将于学制规定的年限到达时予以中止。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项目,但因其中某个学习项目未达到规定的要求而不能毕业者,准予研究生结业并发给结业证书。
研究生结业后,但仍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在校年限内,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未能完成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项目,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且各项考试成绩合格者,准予研究生肄业,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吉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将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吉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条  入学方式为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研究生,取得博士学籍后硕士学籍立即予以终止。博士在读期间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攻读博士学位者,如论文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的,可申请硕士学位,通过者可获得相应的硕士学位证书,并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博士阶段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3年9月10日起执行)同时废止。本校以往文件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由BETVlCTOR登录网站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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