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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实施办法
长理工教字〔2007〕1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管理,确保正常的教学环境与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防止教学工作中各类事故的出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分类与认定
第二条 教学事故分为七类:A-管理、B-教材、C-课堂(含上机、实验)、D-作业、E-考试、F-成绩、G-保障。教学事故的分类、事项和级别见表1。
第三条 教学事故分为三级:I级为重大事故,II级为较大事故,III为级一般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一旦出现可以由责任人、发现人、知情人经学院(部)办公室及时向教务处报告或直接向教务处报告。
第五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必须填写《BETVlCTOR登录网站教学事故认定审批表》,教学事故报告内容应明确列出直接责任人(一人或多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领导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事故责任人。
第六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须经学院(部)对教学事故报告内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学院(部)应及时对其进行初步认定,并将初步认定结果及时通知事故直接责任人并报教务处,由教务处进行认定,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
第七条 在教学活动中,一年内构成多个教学事故者,属二个III 级教学事故的按II 级教学事故认定,属三个III 级教学事故的或属一个III 级和一个II 级教学事故的或二个II 级教学事故的按I 级教学事故认定。
第八条 教务处应将教学事故认定结果及时通知到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教学事故直接责任人所在学院(部)及人事处,并将有关结果备案。
表1 教学事故的分类、事项和级别
分类序号 |
事 项 |
级别 |
A 1 |
放假或全校性活动需进行教学调度时,由于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通知未及时发放到位造成局部未予执行 |
I |
A 2 |
因排课表或调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但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不超过(含)15分钟 |
III |
因排课表或调课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且未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超过15分钟 |
II |
|
A 3 |
因排课表或调课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课,使学生或教师空等但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不超过(含)15分钟 |
III |
因排课表或调课失误造成教师或学生未到课,使学生或教师空等未及时解决,自接到报告起影响上课超过15分钟 |
II |
|
A 4 |
在放假前未能将下学期新课表网上公布 |
III |
A 5 |
未在开学教职工上班第一天将带有学生名单的平时成绩册下发各院部,上课前发到教师手中(新生一周内) |
III |
A 6 |
审查不认真,漏发学生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
III |
审查不认真,将学位证或毕业证发给不应发者 |
I |
|
A 7 |
过失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II |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 |
I |
|
B 1 |
漏订计划的教材 |
II |
B 2 |
因没有及时报出必修课所用教材,或报出的必修课教材无书而未及时更换,使学生在开课两周内未得到教材 |
III |
B 3 |
学期开学第二周内,按种类计仍有缺供教材达20%及以上 |
III |
B 4 |
已正式列入出版计划的教材,因个人原因拖延出版时间致使上课无教材使用 |
III |
B 5 |
按计划应编写完成的教材,交稿时间擅自拖延超过一年 |
III |
B 6 |
因教学计划变更而错订教材影响学生上课并造成经济损失 |
II |
C 1 |
未经办理正式手续,擅自停课 |
I |
未经办理正式手续,擅自调、串课 |
II |
|
未经办理正式手续,擅自由他人代课 |
III |
|
C 2 |
管理部门更改上课时间未及时通知教师或学生,影响正常按时上课 |
II |
C 3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含上机、实验)迟到不超过(含)10分钟 |
III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含上机、实验)迟到超过10分钟 |
II |
|
C 4 |
教师在上课时间无极特殊原因擅自离开课堂办其他与本课堂无关事项 |
II |
C 5 |
已办理调、停课手续而受理者未转告,致使学生空等超过(含)15分钟 |
III |
C 6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前下课(含上机、实验)不超过(含)10分钟 |
III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前下课(含上机、实验)超过10分钟 |
II |
|
C 7 |
讲课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传播道德低劣的内容 |
I |
C 8 |
衣冠不整上课或在教室内吸烟 |
III |
C 9 |
未经院(部)同意,擅自减少授课内容或随意删减学时不超过(含)1/4 |
III |
未经院(部)同意,擅自减少授课内容或随意删减学时超过1/4 |
II |
|
C 10 |
对学生实施体罚 |
II |
C 11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或学生需就医 |
II |
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或学生受伤。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学生需住院 |
I |
|
C 12 |
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声响,未接听或未查询,并马上关机 |
III |
教师在上课时手机发出声响,接听或查询 |
II |
|
D 1 |
在有作业的课程中,某一学生按规定已交作业而整个学期一次未予批改并未在全班讲解作业情况 |
III |
D 2 |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并填写指导记录,致使毕业设计(论文)质量低下 |
III |
E 1 |
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通知不及时造成学生错过考试 |
II |
E 2 |
无极特殊原因监考教师到考试时间仍未到位监考 |
III |
E 3 |
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造成考试无效 |
II |
E 4 |
考场、试卷或外语听力设备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不超过(含)2个班 |
III |
考场、试卷或外语听力设备未准备好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涉及超过2个班 |
II |
|
E 5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主持考试的教师携带试卷缺席或迟到5分钟以上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涉及1个班 |
III |
非极特殊不可抗拒的原因,主持考试的教师携带试卷缺席或迟到5分钟以上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涉及2个班(含)以上 |
II |
|
E 6 |
监考人员未执行考场规则,致使出现作弊现象 |
III |
E 7 |
监考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人数不超过(含)5人 |
II |
监考或任课教师遗失学生试卷致使考试成绩无法确定,人数超过5人 |
I |
|
E 8 |
试卷内容由出题人或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漏给学生 |
I |
E 9 |
已发现作弊现象隐情不报 |
II |
E 10 |
应安排在考试周内考试的课程,擅自提前考试 |
III |
F 1 |
考试成绩登录错误、漏登及更改,不超过(含)5人 |
III |
考试成绩登录错误、漏登及更改,超过5人 |
II |
|
F 2 |
考试后教师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
III |
F 3 |
教职人员在非教学因素影响下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I |
F 4 |
管理人员丢失在校学生考试成绩 |
I |
G 1 |
因条件未准备好致使计划内上机、实验课无法正常开课 |
III |
因值班人员不到致使计划内上机、实验课无法正常开课 |
II |
|
G 2 |
一周内有两天上课铃声不响或明显不准未及时修复 |
III |
G 3 |
因条件未准备好或管理人员未准时到位致使电教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
III |
G 4 |
上课时间在教室附近喧哗的教职工,或由于安排不当发出各种噪声影响上课的有关部门责任人 |
III |
G 5 |
已允诺完成的水电气修缮等未完成,致使实验课无法按计划正常进行 |
II |
G 6 |
可通知而未及时通知、可修复而未及时修复的停电造成停止或中断上课、实习,时间不超过(含)一节课 |
III |
可通知而未及时通知、可修复而未及时修复的停电造成停止或中断上课、实习,时间超过一节课以上 |
II |
|
G 7 |
上课期间无粉笔供应或教室无板擦,向教室管理人员提出后仍未及时解决 |
III |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九条 凡被认定为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条 I 级教学事故:扣发校内岗位津贴2000元,一年内发生一次I 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I 级教学事故者,教师予以停课处理;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调离原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II 级教学事故:扣发校内岗位津贴1000元, III 级教学事故:扣发校内岗位津贴500元。一年内发生一次II 级、III 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发生二次及以上II 级、III 级教学事故者,当年年终考核不能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取消参加当年各种与教学相关奖励的评审资格。
第十二条 对于教学事故当事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级)问题的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一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I 级教学事故的院(部),其部门教学工作年终考核不能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四章 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程序
第十四条 学校对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随时接受对教学事故的举报,及时发现并处理教学事故。
第十五条 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根据《BETVlCTOR登录网站教学事故等级认定审批表》组织对教学事故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教学事故当事人关于教学事故原因和情况的说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教学事故,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隐瞒教学事故和包庇教学事故当事人。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当事人如果对认定及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在10日内向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申请复议,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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